前言
隨著生醫科技的進步、社會環境的變遷、人權意識的高漲,全民健保的實施,台灣醫病關係與醫療生態產生急遽且重大的改變,因此而衍生出許多醫學倫理、醫事法律及醫療糾紛等問題。這些問題追根究底都與醫學倫理有密切的關係。
什麼是「臨床倫理委員會」?
- 一種設置於醫療機構中職司與臨床倫理相關事務的委員會。
- 有別於掌理臨床試驗或醫學研究審核之「機構審查委員會(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,簡稱IRB,美國之慣稱)」或「研究倫理委員會(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,簡稱REC,英國之慣稱)」。
- 即clinical ethics committee,簡稱CEC,在美國又稱「醫院倫理委員會(hospital ethics committee, HEC)」或「機構倫理委員會(institutional ethics committee, IEC)」。
CEC的特質
由多種學科(multidisciplinary)的代表所組成;
- CEC的性質屬提供諮詢或建議;
- CEC為倫理議題討論的場所;
- CEC本身成員的訓練被公認為最重要的需求;
- 在醫療機構中提升CEC的形象被認為是ㄧ項難題;
- 對CEC的評估是必要的,但至今仍少有這樣的研究。
CEC所扮演的角色
歐美的共識是:臨床倫理委員會應扮演提供倫理建議、諮詢以及支援的角色,而不應代替臨床醫師做出醫療決定,臨床決策仍是臨床醫師所擔負的責任;委員會的角色不是取代醫療人員的專業責任,而是提高決策過程的品質,最後的決定權仍屬於醫療人員。「倫理委員會」這個名稱本身指出其所提出的建議是「基於倫理原則和理性思辨,而非習俗、政治力、或自利」的。
CEC的功能
研擬醫院政策或準則、促進倫理教育,以及提供個案倫理諮詢。
其他的功能:
- 減少法律訴訟。
- 使醫療人員瞭解法律對他們的保障。
- 提供法律議題的討論場所。
- 作為一種比法院更有效的機制為病患、受試者、醫療人員以及醫院的利益提供保障。
- 協助創造一種反思和自我批判的機構文化,以間接改善照護的品質。
- 支援臨床工作者、病患及其家屬在面對倫理難題時,有信心且心安地做出判斷和決定。
- 提升一般大眾對於醫療專業的信心。
我國衛生署為提振醫學倫理,於九十年五月成立醫學倫理委員會,並於九十一年將醫院應設立醫學倫理委員會,列為醫院評鑑項目。
|